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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02:21   点击量:   作者:   来源:设备管理处

一、实验中心(室)设立档案资料专柜,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建设、整理、保管、统计、上报等工作;各中心负责资料汇总、存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二、实验中心(室)档案资料通常包括:

⒈ 实验中心(室)简介;

⒉ 实验中心(室)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未工作总结等;

⒊ 实验中心(室)建设及设备申请、论证、审批资料。

⒋ 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档案;

⒌ 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⒍ 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配备现状;

⒎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等资料;

⒏ 实验仪器设备分类编目及库存统计资料;

⒐ 实验仪器设备帐卡资料;

⒑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借用、损坏、报赔、维修、报废注销等原始记录及其审批手续;

⒒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使用维护记录;

⒓ 实验室用电脑辅助管理软件存盘;

⒔ 实验室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制度;

⒕ 实验室日志、实验项目记录卡;

⒖ 外校同类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经验资料;

⒗ 实验教学电教课件、图片和教学挂图等;

⒘ 仪器设备革新及实验改革资料;

⒙ 其它有关资料。

三、档案资料均要编制目录,分类整理、装袋(或装订)保存。

四、重要的档案资料原件(如设备随机资料等)若有破损须及时修复或制作复印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五、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如使用说明书等)需随设备保存时,只能随存复印件,原件存档。

六、帐薄及记帐凭证除上级机构审查调用外,不供个人借阅。

七、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带出实验室,本学科教师因教学科研确需或上级调用时,均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并保证不破损遗失。

八、实验室所有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须持单位证明并经资产设备处和系、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印件。

九、本制度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