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做好规范化实验中心(室)建设、验收评估、检查与复查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和《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建成的实验机构(含教学、科学研究等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均应纳入规范化实验中心(室)管理范畴。
第二条规范化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自评。
一、教学系、部是规范化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系、部应根据有关规定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实验室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实验室各项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所属实验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建设。
二、在达到上述评估标准之后,系、部即应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检查验收申请及时递交资产设备处。
第三条规范化实验中心(室)的检查验收与认定。
一、资产设备处是负责规范化实验中心(室)的检查验收与认定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资产设备处在收到系、部递交的检查验收申请后,组织校规范化实验中心(室)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结束之后,资产设备处根据检查组综合评定意见及评估标准提出报告,汇同检查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后续工作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通报。
三、资产设备处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向院长办公会递交报告,就达到规范化实验中心(室)评估标准的实验机构名单进行认定。
第四条规范化实验中心(室)的确定、复检与撤销。
一、规范化实验中心(室)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即为认定,正式发文并授予牌匾标志。
二、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校规范化实验中心(室)检查组每年对每个规范化实验中心(室)进行一轮复检,复检结果予以通报。
三、在实验室运行或复检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资产设备处核实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同意,对其规范化实验中心(室)资格予以撤销: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2.规范化实验中心(室)认定半年后尚未投入正式使用;
3.大型贵重仪器或其核心设备闲置半年以上;
4.严重违反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未能及时纠正和整改;
5.实验室各类人员严重缺编、实验室不能正常运行;
6.拒绝承担既定教学科研任务,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四、被撤销规范化实验中心(室)资格的实验中心(室)必须限期完成整改,严格按规范化实验中心(室)评估标准管理与运行。一年之后重新完成规范化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申报。
第五条本规定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