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的购置、育养繁殖、优质供应以及安全处置,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国家七部局颁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购置
第三条实验室应根据所开实验的需要,确定所要购置实验动物的种类、品种、品系和数量,并由专人登记,不准谎报、瞒报。
第四条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实验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第五条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因贪图小利而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第六条实验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育养及动物房的管理
第七条所有购置的或自繁自养的实验动物应安置在动物房进行育养,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的环境设施所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严格按照实验动物标准化要求,对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按种类分开饲养,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
第九条根据实验需要,实验动物在实验室育养时,应由责任心强,懂育养知识和有育养经验的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在饲养过程中需密切观察动物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动物发病,应立即隔离,甚至进行焚烧、销毁。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组织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出血热等人畜共患性的疾病发生,如果发现疾病,要及时进行医治。
第四章实验动物的领用
第十二条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动物的种类、品种、品系、数量及用途。
第十三条实验人员抓取或领取动物时,必须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第十四条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第五章实验动物的处置
第十五条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地点去处置。
第十六条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他用。
第十七条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第六章实验动物的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结束后,如有剩余的实验动物,实验室不得随意处理,应交回动物房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