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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00:23   点击量:   作者:   来源:设备管理处

一、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喧哗、吸烟。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内不许存放私人物品,不许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二、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衣着整洁规范,穿戴实验工作服,配戴胸卡。

三、任何实验室不准私自承接未经批准或许可的实验、试验、课题及其它技术服务;新开教学实验项目和开放实验项目、承担横向和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依据有关制度完成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的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卫生、安全设施均属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人管理,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运行或使用,违章操作造成损坏的,按有关制度赔偿或给予相应处分。

五、实验进行时,相关实验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先紧急疏散人员,尽力保护资产,同时立即向系、部主管领导和保卫处、资产设备处报告。事故处理后作详细记录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职能部门备案。

六、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放置并处理好实验动物、药品、试剂、用品用具等,清洁场地,整理好仪器设备。

七、注意节约使用水、电、气、耗材。

八、及时如实地填写实验室日志、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耗材使用状况、安全和卫生状况。

九、本守则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