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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06:49   点击量:   作者:   来源:设备管理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医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包括学院校办产业,各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学院校誉等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指导或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职能处室、系部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资产设备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三)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院资产设备处是学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学院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学院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对全院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调配权。

三、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参与基建竣工验收。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具等)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废旧物资的收储与处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闲置资产的利用提出方案与建议。

五、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和耗材等技术物资采购、供应、调配。

六、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拟定实验室设置与布局,核准实验室的新建、撤消及调整,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七、负责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宏观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八、负责办理全院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及入关手续。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分工管理制度。各系部、处级部门对本单位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设备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设备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学院各归口职能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各系(部)、职能处(部、室)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

(三)院长办公室、科研处等按职责范围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五)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馆和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负责南、北校区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住宅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输变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包括榭、亭、廊、阁、假山、假景等)、植物、草坪及家具用具等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负责所管辖的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

(七)附属医院: 负责管理附属医院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保证其保值增值不流失。

第三章产权登记及资产报告

第九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一)学院资产设备处负责办理学院资产的产权申报、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消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及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被撤消、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十日内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消产权登记手续。院内各部门合并或分立,也应及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产权登记。

(三)学院各单位对所占有学院资产状况,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资产报告,并对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作出分析说明。学院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学院所属各单位要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确需调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签署资产交清的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资产管理程序,建立、完善各自的资产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帐帐、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除租赁)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所有材料一并报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报经主管领导、院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上缴学院财务处。未经资产设备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的使用、控制、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并负责,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十三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院批准成立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司等经营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后勤保障处与科研处等有关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设备处、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对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 学院对各类经营实体实行院内产权登记制度。由经营实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院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四)学院有关领导签署的批文。

由经营实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以下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用、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管理规定,由资产设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和学院所属各单位,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资产设备处,由当事各方会同资产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处理,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各方的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交资产设备处调解或交学院有关会议裁定。

第十八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其法律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济所有权属于学院,归学院占有、使用,是学院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贷款的抵押和担保。

第六章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资产设备处、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学院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保证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学院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