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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15:50   点击量:   作者:   来源:设备管理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遵循《西安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调配固定资产的使用;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与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院、系(部)、处(室)等两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及报废的审批与处理;

(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系(部)、处(室)等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采购、招标活动并负责初步验收工作,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三)对本单位所用固定资产,在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做好变更登记,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配备兼职(或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保证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七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的范围按《西安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指: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或热汽交换用房等;建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水塔、雕塑、桥梁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自制)、机电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文物、标本(人体、动物、中草药等)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以及珍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各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明细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

(7)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工具、量具和器具(12)图书

(13)行政办公设备(14)家具(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无价调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值时,估价入账;

(六)进口仪器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其中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均计价入账;批量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以仪器设备价值按比例分摊计价入账;

(七)国内外赠送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入账;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如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可先按暂估价值计算,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二条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列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五条添置固定资产,应在学院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或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计划采购。二级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的计划申报、审批工作。学院各系、部、处(室)每年10月上旬填报下年度申购计划。

第十六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报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经资产设备处审核后提交学院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学院有关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购入、调入、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出具房屋验收交付资产表,一式四联,基建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资产设备处各执一份,作为建立、核对房屋资产的原始凭证,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作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交单位)根据合同(申购单)对照实物进行初验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交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组织招标小组进行验收。如发现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外观尺寸、颜色、数量、质量、等级等方面与招标内容、合同不符,应由采购部门(或个人)向厂家、商家联系解决,提出索赔或退换要求。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无误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重要资料由使用单位管理并归档以便调阅;

(三)图书、家具、土地及植物、文物及陈列物、标本及标本模型等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土地、文物及陈列物、标本等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归档以便调阅。

第十八条接收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新增固定资产(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接收捐赠)一律持有关凭证或相关证件、验收单到资产设备处办理登记、建卡、入固定资产账,验收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资产设备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西安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设备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规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配备使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资产购置原则和程序进行配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特殊配备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经主管资产的院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处负责配备;按标准配备到位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内部调整由各部门自己负责;对配备给个人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的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院内借用,要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院外借用,须经资产设备处同意并签署正式借据,借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学院交纳租借费);教职工调离、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核对、清查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随时清点管理的固定资产,并于每年年初和7月上旬每年两次到资产设备处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资产设备处每年应和财务处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院内各归口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院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文物和陈列品(标本)等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等级、分类实物明细账和资金账管理,主管部门按实物等级、分类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按程序进行,违反程序或操作规程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坏的,按规定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三十一条做好固定资产院内共享、开放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经学院同意,可以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按规定做好收入分配。

第三十三条未经学院许可,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资产,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使用学院经费(含计划外、科研、自筹、捐赠等)获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统一入账,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设备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分类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加强财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财务处要建立固定资产科目,根据报销的设备购置费或基建费的金额入帐,确保财务账与财产账一致。

(一)所有固定资产购置(或建设)事项,在报销经费之前,必须先经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登记,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设备处审核编号、注册,使用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凭已建账的凭证和发票(或文件)送财务审核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二)出现固定资产乱账,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专用设备不足800元)的资产,按低值资产管理。低值资产也必须到资产设备处办理登记、入帐手续,方可到财务部门报账;其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由二级管理单位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