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办公、教学、科研秩序,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学院办公、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对有关设备的移交工作作
如下规定:
第一条 西安医学院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贷款、基金、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产权均属学院所有。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管理制度,凡属离休、退休、工作调动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外(国)等有关人员,都应及时办理自己所保管、使用的设备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出卖设备等)。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及已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单位设备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退休、工作调离人员及长期出外(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的十五天内,办理在岗时所使用和保管的设备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主要移交内容如下(各单位可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办理):
1.使用和保管设备的情况(帐、卡、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2.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低值仪器设备及各类主要的工具、资料。
4.各箱、柜、门的钥匙。
5.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
第六条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调离人员“相关手续”时,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核实其确已办完设备的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对出外(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可由系(部)、处(室)资产管理人员在系(部)、处(室)主管负责人领导下,对其使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设备,强行收回,并协同资产设备处重新合理调整安排。
第八条人员离退休后,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尽可能提供方便,为他们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作好安排,鼓励他们继续为学院做出贡献。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仍按正常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建帐建卡,不能将仪器设备滞留帐外。
第十条本规定各部门主管领导以及由负责部门设备的管理员负责实施,资产设备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