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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4日 16:41   点击量:   作者:资产设备处管理员   来源:资产设备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西安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学校图书馆负责校内财务预算经费项目采购的图书,纳入图书馆图书管理信息系统外,学校各单位(含各附属医院)使用各类经费购买的图书,均应纳入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图书馆对该细则中涉及的所有图书只做账面管理,各单位须建立二级账目进行入库,并由专人对所有图书进行妥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图书资产报账前须在校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图书馆统一建账管理,图书的账面价值,按购置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建账。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图书资产入账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相关图书的保管人、使用人和存放地必须明确。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退休或更换时,应及时到资产设备处、图书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的图书资产入账需填写《西安医学院图书入账登记单》(附后)。

第六条 所有中外文纸质期刊属于连续出版物范畴,均不做固定资产。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不纳入图书馆归口管理,不作为图书资产入库,只需购买单位提供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即可报账:

1. 所购图书用于专项活动中的定向捐赠(需附受赠方图书接收证明及清单);

2. 专项学习活动中下发的批量学习材料(需附接收人图书接收清单);

3. 校际交流及学术交流用书;

4. 发放给教师及学生使用的教材等。

第八条 由于图书类资产的特殊性,如非水灾、火灾、地震、被盗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丢失、损坏等情况,此类资产一经入账,不得报废。

第九条 如因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图书资产丢失、损坏,按照资产设备处资产报废规定和流程,经审查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并批准报废后,到资产设备处和图书馆同时注销图书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图书类固定资产丢失和流失,每年资产设备处、图书馆、使用保管单位应当核对入账图书在用情况,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及时准确反映学校图书类资产的动态状况。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处和图书馆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医学院图书入账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