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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4日 21:56   点击量:   作者:   来源:设备管理处

为加强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医专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等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常用危险化学品实行单位安全责任人负领导责任、技术人员和库房保管员负具体管理责任的原则,储存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设置专门库房,并明确专、兼职保管员负责库房安全和日常管理。专门库房经保卫处现场勘察、符合库房条件后方可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储存易燃易爆性物品的库房必须通风、避光,安装防盗、防爆、防雷装置和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库房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库房保管员必须建立物品入、出库帐簿,对入、出库物品进行核查登记,做到物品的帐、物、卡相符。按照《陕西医专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规定,严格储存管理和控制储存量。

四、危险化学品入、出库前,库房保管员均应按本单位领导批示进行物品检查验收、登记,验收主要包括: 物品质量和数量,包装情况,危险标志,有无泄漏。

五、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分类存放,具体属性以国家标准和产品标注为准。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六、库房保管员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数量不符、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减少等及时处理。对过期和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人提出报告,经保卫处联系统一处理。

七、库房保管员要严格控制库房温度、湿度,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八、保卫处按照《陕西医专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随时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提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同时酌情给予单位安全责任人经济处罚: 按照规定标准每超限10%处罚50元;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分别给予单位安全责任人、库房保管员或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