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用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的安全存放与合法使用,依据《西安医学院实验用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 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药品性能及安全储存常识。
2、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必须双人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必须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应双人清点后,报院实验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必须实行专库(柜)加双锁,并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用途、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库房保管人员应对各实验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空包装(如安瓿)等统一如数回收备查,逐笔记录,记录内容: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双人清点后,报主管职能部门及保卫处审核后,统一对帐销毁。
6、学院对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专库进行不定期检查: 账物是否相符,是否严格执行专柜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的规定,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并及时现场解决发现问题。
7、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骗取或冒领等造成麻醉药品与精神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8、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